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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滨海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来源: 38365365.com
滨海新区各(局)办,各直属企业:
  《茂名滨海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
                          2012年3月13日
 


茂名滨海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茂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全权委托滨海新区管理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滨海新区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全权委托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业绩指标原则。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8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20。
  (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控制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滨海新区管委会监管需要确定。
  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第十条  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管理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批复,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确定国资管理目标值。国资管理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全国行业优秀值、企业预算目标值、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则以企业负责人上报的企业目标值被确定批复后,作为国资管理目标值。
 
  第十一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管理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管理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对应的分数为20分,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占5分;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占共占5分,根据考核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的每项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市、滨海新区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局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制定),并请示滨海新区党政一把手批示后,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任期内三年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管理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批复。
  (二)确定国资管理目标值。国资管理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考核权重的确定。
  1、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管理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2、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管理目标值时:
  
  3、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或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其中: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的计分: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在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计分以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乘以权重所占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制定),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原则包括年度薪酬、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 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茂名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分配系数,按月发放。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企业总经理(总裁)、专职党委书记分配系数为0.9;常务副总经理分配系数为0.8;企业副总经理或等同副总级别的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个人考核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经营难度系数×规模效益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0.5-3,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企业规模效益系数为1-4,根据企业净利润目标值来确定,系数最高4封顶;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前三年的规模效益系数按照1或1.25的系数执行。
  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综合指标的考核分数低于60分,绩效年薪则不予发放。
  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违反劳动法情况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暂缓发放;拖欠问题解决后,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根据企业负责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情况,提出是否扣减绩效年薪的意见,报滨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再行发放。(各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及规模效益系数表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
  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滨海新区管委会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当年该企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滨海新区党工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滨海新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原则上交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对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经营难度调节系数表
     
  企业名称 调节系数基数
 
  (暂无) 0.5
  (暂无) 0.75
  茂名滨海旅游集团 1.0
  (暂无) 1.25
  (暂无) 1.5
  (暂无) 1.75
     广东茂名滨海控股集团公司
广东茂名高新区发展集团
2.0
  (暂无) 2.25
  (暂无) 2.5
  (暂无) 2.75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3.0
  茂名滨海教育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待定


附件2:
  滨海新区国有企业规模效益调节系数表
 
     
  主营业务净利润目标值 调节系数基数
 
  500万-1000万(含1000万) 1.0
  1000万-2000万(含2000万) 1.25
  2000万-3000万(含3000万) 1.5
  3000万-4000万(含4000万) 1.75
  4000万-5000万(含5000万) 2.0
  5000万-8000万(含8000万) 2.25
  8000万-10000万(含10000万) 2.5
  10000万-15000万(含15000万) 2.75
  15000万-20000万(含20000万) 3.0
  20000万-25000万(含25000万) 3.25
  25000万-30000万(含30000万) 3.5
  30000万以上 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