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38365365.com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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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各局(办),电城镇、博贺镇人民政府:
《38365365.com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38365365.com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滨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反映
38365365.com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38365365.com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包干,责任到人,过错追究,奖优罚劣。建立全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分级包干责任区,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第三条 综合执法局、各镇国土规建部门以及村委会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区、镇、村三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联动网络划分责任区域和职能,认真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动态巡查的计划、组织、监督、指导及考核工作。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要强化巡查全区范围内的重点控规区域,并对镇、村的土地巡查加强督导。镇国土规建部门以及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 各镇的动态巡查必须对所辖区域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镇包片干部以及村委会书记、主任负主要责任;镇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镇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土地执法巡查体系。
第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一级巡查区域为:重点控制规划区(见附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区镇结合部和辖区内国道两侧的土地,试验区和镇重点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镇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
第七条 各镇、村对划定的巡查区域,要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地段、高发区域加大巡查频率。原则上一级巡查区域每3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7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九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土地违法行为: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建房、采矿、取土的;
(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以及各镇要建立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责任部门及巡查责任人必须在巡查发现当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在制止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制作《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要及时报告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每月25日前向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上报当月动态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注明: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三)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
(四)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的指标考核体系,对巡查工作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镇政府分管国土、规建的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人,服从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的业务安排和指导,每月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每周总结巡查工作情况,及时向执法大队报告。
第十五条 镇国土规建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土地违法行为;落实动态巡查报告制度;健全辖区巡查网络、日志和台账;由镇政府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助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经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巡查发现或经各种渠道(包括电话举报)举报查证属实,镇国土规建部门、包片镇干部、村委会书记、主任等巡查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并有效制止,又不及时报告的,发现一次,区镇纪委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书面检讨;发现两次,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发现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档次;发现四次,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或免职、降职、建议辞职;发现五次,对镇委书记、镇长问责。
(一)违法行为处于清障、平整土地、备料状态的,发现一次,由执法大队责令巡查责任人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跟踪督查、整改、恢复耕种、消除不良影响;
(二)已圈建围墙,院内土地未破坏的,发现一次,村委会相关责任人必须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筑物已建地基或墙体建设平均1.5米以下(含1.5米),拟占地表层遭到破坏的,发现一次,综合执法局对镇政府及村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四)建筑物墙体建设平均1.5米以上或基本竣工的,发现一次,镇委书记、镇长要向新区管委会领导作出书面检讨。
上述(二)至(四)项所列行为年度内发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除上述处理外,取消所在单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第十七条 上述第九条所列土地违法行为镇政府相关部门集中力量确实制止不下,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应及时向综合执法局报告,综合执法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方案,集中力量,将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 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重点开发区域规划图
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重点开发区域现状图
2、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
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 动态巡查责任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