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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贺湾新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来源: 38365365.com
滨海新区各局(办),电城镇人民政府:
  《博贺湾新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业经38365365.com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滨海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反映
 
 
38365365.com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博贺湾新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茂名滨海新区博贺湾新城建设步伐,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用土地位于茂名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电城镇海茂、南门头、南坝和白蕉村委会,征用土地位置及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范围为准。
 
  二、征收主体
  茂名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三、征收实施单位
  电城镇人民政府承担该项目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茂府〔2012〕104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①水田:补偿费7.32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306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871万元/亩,青苗费0.15万元/亩);
    ②旱地:补偿费6.370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49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871万元/亩,青苗费0.15万元/亩);
    ③园地:补偿费5.263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49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914万元/亩,青苗费另计补);
    ④林地:补偿费4.506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71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4355万元/亩,青苗费0.2万元/亩);
    ⑤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旱地补偿标准;
    ⑥未利用地:补偿费按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2计。
 
  (2)鱼虾塘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征收北山岭港区鱼虾塘补偿标准的通知》(电府办〔2012〕64号)执行,具体补偿数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3)未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擅自利用市政府储备(电白盐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鱼虾塘不得补偿。
  (4)未经市(县、区)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博贺湾内围海进行开发建设的鱼虾塘,不作土地补偿,可作基建设施和鱼虾苗费补偿。
 
  五、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1)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2)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国土分局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同意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区国土分局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具体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六、留用地安置
  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要求的,按新征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土地,留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作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不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0%,含公用建设用地的可按15%,由被征地村集体自由选择)。但是,属于《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第二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第三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不安排留用地,按该办法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七、社会保障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茂府办〔2008〕17号)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纳入征地成本,由管委会统筹安排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组织被拆迁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电城镇人民政府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区国土分局核实后,报管委会批准,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管委会征地安置补助基金中解决。
 
  八、责任追究
  (1)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第三十条规定,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者或国土管理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十、本方案从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滨海新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