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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咨询问题答复
时间:2016-08-04 来源: 38365365.com
                                            危险化学品咨询问题答复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请您司根据企业自身类别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咨询并办理。


2、企业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扩大生产许可范围,该办理那些手续?
答:一、扩大生产许可范围,存在两种情形:
(一)利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规定如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产品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我省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许可手续后,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规定如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已将原由省安全监管局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两项审批事项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请您到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含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咨询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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