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com

关于印发38365365.com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21 来源: 38365365.com
关于印发38365365.com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滨海新区各局(办),电城镇、博贺镇人民政府:
  《38365365.com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业经38365365.com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滨海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反映。
 
 
38365365.com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38365365.com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提高区、镇、村三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镇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滨海新区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 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滨海新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内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党政办,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管委会及区应急委的应急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在条件成熟下也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4地方机构
  镇政府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先期处置和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镇政府根据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等相关制度。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区管委会、镇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
  区管委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
  3.1.2  监测
  各镇、区直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区应急办建立应急平台。各指挥机构相应建立指挥信息系统。各系统收集到的重大信息,必须通过统一的应急平台上传。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根据区管委会授权负责发布。
  (3)采取预警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④预备所需的应急物质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确保通信、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⑥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区管委会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由区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向区管委会提出解除报告,区管委会同意后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进行报告。各镇政府、区应急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及其应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区管委会报告。
  区直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区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应急委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批示,传达给有关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并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社区、村小组必须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恶化。镇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区管委会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镇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及时请示区应急委。根据镇政府、区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请求,或实际需要,区应急办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向区分管领导报告,由应急委研究,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3.2.3指挥协调
  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并按规定向区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区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官,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4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及有关方面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全力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措施,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他急需、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燃具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社护治安稳定;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2.5区域合作
  区管委会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毗邻市县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管委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的措施,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区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由事发镇政府或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各镇、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使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3.3.2调查评估
  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或区直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专项评估,并向区管委会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各镇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家园工作。
  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联系省、茂市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建工作。
  3.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信息发布按谁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谁组织发布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公安、消防队伍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积极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大规模增援人员时,由区管委会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等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2财力保障
  (1)区管委会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4.3 物资保障。
  (1)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工作,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2)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需要应急物资征用或紧急采购的,区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区管委会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各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在确保必要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形式,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要及时组建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及医疗服务,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疾病发生。
  4.6交通运输保障
  遇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及跨镇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规划建设和交通环保局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能赶得到,用得上。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区各指挥系统及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民众应急意识宣传教育。
  5.3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2)各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