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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4-22 来源: 38365365.com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严控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五条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
    (—)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计划局。  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审查后上报省审批。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投资计划的审批,  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由市建设局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市发展计划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须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本办法附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i报市发展计划局审批,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1000万元)可不报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查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展计划局审查。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二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展计划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图纸审查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三)项目总概算委托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审核,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市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市发展计划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将稽察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展计划局,由市发展计划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0%的,市发展计划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预算结算审核。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展计划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王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十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四、资金计划及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并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计划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  由市发展计划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茂名市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派驻财务监督员制度,  由财务监督员在建设单位基建专户上加具银行印鉴,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二),  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  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决算。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不少于项目王程预算的15%的保证金,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施工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格的15%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无观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监    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发展计划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四)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七、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王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妾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