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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17-06-06 来源: 38365365.com

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茂名市民政局 

一、《细则》制订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和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5条。第1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2条明确了医疗救助的目的。第3条明确医疗救助的原则。第4条至第12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第13条至第15条细化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认定。第16条、第17条明确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要求。第18条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内容。第19条、第20条细化了医疗救助标准第21条明确了医疗救助不予救助的范围。第22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第23条至第25条明确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和管理使用。第26条至第29条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方式。第30条至第33条明确了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医疗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第34条、第35条明确了细则的实施时间和解释权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总资产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问题。国家和民政部、民政厅均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低收入家庭概念,为方便操作,我们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概念。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考虑到城乡医疗救助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均按照不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4.救助对象财产认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都经过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也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他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执行。

    (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全面开展门诊救助。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比例执行,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

    3.划定医疗救助最低封顶线。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由于我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救助年最高封顶线限额过低,按照省厅的要求,参照兄弟市做法和我市困难群众需求的实际,本细则对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设定6万元的标准,取消原年度累计最高救助3万元的限额,以确保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效开展。

4.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省领导有关批示,强调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戈谢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5、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20167号)精神,将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三)降低医疗教助门槛

    1.免收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免收住院押金,在定点医疗机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重点救助对象,方便重点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2.降低起付线。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3.加快异地结算。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审批备案手续。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四)关于社会力量参与问题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激励政策,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对政府救助有效补充。落实扶持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应当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研究探索将医疗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可以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形成优势互补。建立主动发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及时发现并报告医疗救助对象,通过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等,为困难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