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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
时间:2014-05-27 来源: 38365365.com
    一、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1、女40周岁、男50周岁及以上法定就业年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现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3、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须履行事项
    1、每季度与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一次以上报告就业状况。
    2、每季度须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求职登记一次以上。
    三、下列人员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经市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连续3个月不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求职的;
    4、连续3个月不向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报告就业状况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退休、退职、死亡的;
    7、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提交的资料
    1、《茂名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验证后返还申请人;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复印件,原件验证后返还申请人;
    4、近期一寸免冠近照3张。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零就业家庭人员出具《零就业家庭手册》及认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4、残疾人员出具《残疾证》;
    5、失去土地人员出具相关的被征地文件和现有土地状况相关证明。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和《茂名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交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在申请人辖区内公示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加具意见的《茂名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和应提交的资料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认定,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认定并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印章确认。
 
 茂名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