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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
时间:2015-04-27 来源: 38365365.com
事项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盖章)            
  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一般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三、承诺期限:15天
四、法定时限:30天
五、是否踏勘:是
六、是否审图:
七、能否网上申报:否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九、申请条件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省环保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十)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十、所需材料:
1、验收申请函,附相关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
5、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
6、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等
7、公众参与材料
8、总量控制指标;
9、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0、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
11、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2、防护距离测绘图
1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14、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证明材料
15、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
16、其他(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等规定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正后重新申请。
2、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书面意见。
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核查结束后次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核查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符合法定条件的,6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行政许可审核小组会议作出许可决定,出具《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其按《决定书》注明日期到窗口领取相关证照。
(三)发证。在《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发放。

十二、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否
            收费依据:否

十三、是否数量限制:否

十四、办理地点: 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电城镇开发区府前路电城镇政府一楼)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服务咨询电话:0668-2156852
                              0668-2156853
传真电话:0668-2156852
投诉电话:0668-2156853
                                                    
 
备注:事项类型是指一个大的事项根据不同类型的办事内容进行再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