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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01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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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以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和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完成对县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自查、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由省建设厅另行印发。

    第七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省建设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对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相关指标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九条 欠发达地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省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