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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时间:2015-04-0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保〔201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

  《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2010-2012年)

 

  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亟待解决。为认真贯彻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全省棚户区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共有42283户,主要分布在粤北、粤东、粤西地区,其中城市棚户区住户12643户,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29640户,建筑面积180多万平方米。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大部分是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建造的砖瓦平房、泥砖平房、砖木结构平房等简易住房,这些住房十分破旧,生活环境差,房屋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突出,直接威胁企业职工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居住在这些房屋的居民多数是转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及退休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低,属于低收入家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住房。但由于他们的住房面积普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同时,此类房屋大都分布在偏僻的郊区,点多面广,多数无法通过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改造。因此,解决该部分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成为当前我省维护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改造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

  (二)适用对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适用对象是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且是现居住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住户。

  (三)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四)户型设计

  1、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可按照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三种方式建设。

  2、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总体目标

  2010-2012年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42283户,其中城市棚户区12643户,国有工矿棚户区 29640户。按照改造一户造价为10万元计算,预计全部改造完成需要建设资金43亿元以上。

  五、年度改造任务

  (一) 2010年新开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1967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9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671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2.5亿元。

  (二) 2011年新开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1657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6657户,国有工矿棚户区9919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17亿元以上。

  (三) 2012年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2374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569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8050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24亿元以上。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资金奖励、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地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省财政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政府和相关国有工矿企业也要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粤东、粤西、粤北山区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等市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可以统筹使用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各地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可适当降低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对相关地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本规划要求,指导各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抓好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棚户区改造加强综合协调;省财政厅要落实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省国资委要协调指导督促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进度。

  (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优化项目规划设计,贯彻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由各地政府或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

  (八)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地和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表:

 

2010年-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表
 
 
 
 
 
 
 
 
 
 
单位:户
城市
2010-2012
2010年棚户区改造
2011年棚户区改造
2012年棚户区改造
合计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小计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小计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小计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合计
42283
12643
29640
1967
296
1671
16576
6657
9919
23740
5690
18050
广州
340
0
340
0
0
0
0
0
0
340
0
340
深圳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珠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汕头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佛山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韶关
33357
12000
21357
1700
200
1500
15862
6400
9462
15795
5400
10395
河源
1811
643
1168
267
96
171
714
257
457
830
290
540
梅州
471
0
471
0
0
0
0
0
0
471
0
471
惠州
502
0
502
0
0
0
0
0
0
502
0
502
汕尾
339
0
339
0
0
0
0
0
0
339
0
339
东莞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中山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江门
295
0
295
0
0
0
0
0
0
295
0
295
阳江
1768
0
1768
0
0
0
0
0
0
1768
0
1768
湛江
1137
0
1137
0
0
0
0
0
0
1137
0
1137
茂名
2011
0
2011
0
0
0
0
0
0
2011
0
2011
肇庆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清远
82
0
82
0
0
0
0
0
0
82
0
82
潮州
48
0
48
0
0
0
0
0
0
48
0
48
揭阳
122
0
122
0
0
0
0
0
0
122
0
122
云浮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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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