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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5-03-30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质函〔2012〕1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45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全国性统一行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检查的有关工作。

  二、各地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进行。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法人单位开展工程质量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质量监督所掌握的情况,以及项目各责任方的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和深入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主体结构要进行实体质量抽检,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安装、构件尺寸等;对地基基础工程,要视工程进度采取相应的方式开展质量检查。对勘察设计的质量检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处)或由有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要通过这次检查对经常不在岗履行职责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严肃处理,促进其责任的落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抽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请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将于今年4月下旬组织对部分地区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3月31日前将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