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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时间:2014-05-27 来源: 38365365.com
茂府〔2009〕13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科学发展的需要,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印发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8〕71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茂名市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各年度的重点投资计划项目、预备项目,以及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人民币且税收分成缴入茂名市级财政的新办项目、新办企业。
第三条 重点投资项目报批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登记后提出审批服务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批、代办服务、同步办理、特事特办。
(一)统一登记。凡属重点投资项目申报事项,先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发给申报单位“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依据,列入“办法”服务管理。
(二)联合审批。对落户我市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提出审批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指定专人跟踪落实,按规定时限办结。
(三)代办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申报事项,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安排代办服务,通知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文件或证照送回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转交项目申报单位。
(四)同步办理。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接到重点投资项目报批申请后,即时将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发送到市有关部门审批岗位。有关部门认为有前置条件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和申报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召集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商议,出具同意意见,交相关审批部门同时办理,按规定时限办结。
(五)特事特办服务。对确需特急办理报批的重点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提出,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即组织相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实行特事特办,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事后由申报单位补齐资料。
第四条 市投资审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程序,整合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时限,做到高效办理。
(一)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属市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外资项目审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通过海关进口和退税需市发改局批文的,由市发改局负责。属市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四)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属市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投资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属市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投资项目的安全监督审批由市安监局负责。属市权限的,必备资料齐备后,危险化学品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矿产资源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属该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整合在5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具体每个审批事项的时限由该局公布承诺。
(八)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审批由市建设局负责。属该局职责内的各项审批事项,整合在16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不含办理工程招标投标30个工作日)。具体每个审批事项的时限由该局公布承诺。
(九)投资项目的消防审批由市消防局负责。必备资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投资项目的其他事项审批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建设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网。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提出总体方案,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开发软件,并与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连接。市各审批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网上办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前置条件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方和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口头告知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书面告知视作违反本办法,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成立以市监察局、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机关作风建设主管单位等为成员的重点项目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小组,负责行政审批的效能监督。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管理工作。要定期将各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通报,对服务差、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送市监察局和市机关作风建设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四套班子领导;情节严重者,则在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市监察局要加强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的跟踪监督,将其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考评,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审批的,依照《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市机关作风建设主管单位要以是否遵守本办法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对三次被效能监察小组通报批评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凡本年度内予以重点关注的单位不能评为全市机关作风优秀或满意单位。
第八条 在各县(市、区)投资的重点项目需报市级部门审批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