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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4-12-16 来源: 38365365.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编制了《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共分三级类目。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综合信息、科技管理九类。
    二、三级分类详见《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排体系 
     1. 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内容。
    2. 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 索取号
    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发布机构代码、信息分类编码、信息产生年份、流水号四部分组成。其中,信息产生年份由四位数字表示;流水号由五位数字表示;信息分类编码按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三级类目,每级由两位数字表示。
    4.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信息的发布机构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获取方式
    国土资源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网站(http://www.idanyi.com/gtbhfj/)、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分局窗口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我局及时向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息公开的程序 
    各股室公开信息,应填写《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并加本股室负责同志签名,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公开,将信息文稿和软盘连同登记表一起存档。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等。
    2.受理机构 
    我局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填写《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idanyi.com/gtbhfj/zwgk/2014/0426/1492.html;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