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4-0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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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名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管部门: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事项业务对象:企业 、个人 、机关单位
法定时限(工作日):20日(不含公告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窗口办理流程: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 窗 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申 请(申请人通往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 (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运行流程: 1、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 2、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3、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提交材料名称: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③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④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⑤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7、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列》(国务院令第55号);
8、《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9、其他相关规定。
收费标准:证书费:20元/本;证书印花税:5元/本
收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粤价[1999]88号;粤价[1999]88号;茂价[2002]199号;粤费 电行字[2012]43号
办事窗口:茂名滨海新区(电城)行政服务中心区国土分局窗口
窗口地址:滨海新区电城镇开发区府前路电城镇政府一楼
联系电话:0668-5358123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