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对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二、申请条件及签注期限
(1)年纳税额为5万---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200万人民币的企业(凭茂名市地税局或国税局的减免税批文),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
(2)、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凭茂名市地税局或国税局的减免税批文),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3)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凭茂名市地税局或国税局的减免税批文),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有效期为三个月或一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4)其他人员,确实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一律签发有效期为7天,一次进入有效的商务签注。
三、申请手续
(一)企业登记备案(每年年审一次)
1、填写《港澳商务备案申请表》一份,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名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交验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交验纳税单据正本。
(二)个人申请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名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外市户口的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原件(暂住满半年以上)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无需提交营业执照;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递交申请时须提交;
6、提交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大一寸(相片大小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彩色照片一张;
7、初次办理商务签注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异地人员每次办理商务签注都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8、其他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资料。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异地户口除外)。
外省市申请人需发函调查的,发函期间不计入承诺工作时限。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收费标准收费。
三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首次每证100元,再次每件100元;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首次每证100元,再次每件100元。
备注:24小时业务咨询热线:160 全省出入境电脑自动语音查询电话:96897 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